对《刑法修正案(六)》涉及经济犯罪的部分条约之理解与适用

点击数:704 | 发布时间:2025-08-01 | 来源:www.ehbpc.com

    内 容 摘 要
    伴随国内市场经济不断深入与进步,涉及金融范围,证券市场,上市公司与商业买卖各方面的害处社会的新的行为和行为主体愈加多,这类范围的害处社会的新行为和行为主体愈加影响国家经济和社会生活,用行政方法,经济方法与修正前原有刑法条文来惩治这类行为和行为主体,已不足以对这类行为及行为主体产生足够的威慑,所以此次主要涉及经济方面的刑法修正案(六)的颁布,有益于维护国内市场经济安全,规范市场秩序,也有益于维护国家及公共利益。
    本文试图通过对《刑法修正案(六)》中涉及经济范围的部分条约修正前后对比,以正确理解刑法修正案意图,并探讨修正后该条约所针对犯罪行为与修正前不一样的适用。

    关键字: 理解 刑法修正案 适用

    刑法颁布后,伴随国内市场经济不断深入与高速发展,在涉及金融范围,证券市场,上市公司与商业买卖等经济范围各方面出现了一些风险社会的新的行为和行为主体,这类经济范围出现的害处社会的行为及行为主体愈加影响大家国家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假如不对这类行为和主体予以刑罚的制裁,没办法保障市场经济健康飞速发展,而原来的刑法条文已不可以完全承担这一任务,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依职权审议通过并颁布了《刑法修正案(六)》,或有利于维护国内市场经济安全,规范市场秩序,也有益于维护国家及公共利益。此次《刑法修正案(六)》正文共计20条,其中涉及经济范围犯罪的13条,此次修改一是增加了一些新的犯罪,譬如掏空上市企业的犯罪、骗取金融机构的贷款和信用的犯罪、破产欺诈犯罪、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和有关规定擅自运用顾客资金的犯罪等。第二则加重了对一些犯罪的处刑,譬如操纵证券和期货市场的犯罪。 其次,还进一步汇总了司法实践当中的经验,对一些金融和经济犯罪的犯罪构成进行了调整,进一步明确了构成犯罪的条件,增加了实行中的可操作性。下面就其中部分条约的理解及适用略谈一些个人建议。
    一.理解修正后的涉及经济范围犯罪部分条约。
    1.对涉及商业买卖中的商业贿赂犯罪的修改。
    《刑法修正案(六)》第七条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所规定的公司,企业职员纳贿罪,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员工借助职务上的便利,索取别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别人财物,为别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员工在经济往来中,借助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些,根据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职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与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职员有前两款行为的,根据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修正案(六)》第八条将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员工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上修改将商业贿赂罪的主体扩大到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员工,修改前的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和第一百六十四条分别规定了公司、企业职员纳贿罪和对公司、企业职员行贿罪。但对公司、企业以外的单位的非国家员工借助职务便利进行“权钱买卖”、风险社会利益的行为惩处没明确的法律依据。《刑法修正案(六)》第七条和《刑法修正案(六)》第八条的修改扩大了商业贿赂罪犯罪主体的范围。
    2.惩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职员掏空上市公司犯罪行为增加的条约。
    《刑法修正案(六)》第九条在原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九条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底价折股或者底价供应,导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导致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后针对上市公司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九条之1、“上市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职员违背对企业的忠实义务,借助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以下行为之一,导致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导致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免费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产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同意资金、产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向明显不具备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产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为明显不具备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无正当理由舍弃债权、承担债务的;
    “使用其他方法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上市企业的控股股东或者实质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职员推行前款行为的,根据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前款罪的上市企业的控股股东或者实质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根据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增加的这一条直接将上市公司中存在的高管职员及实质控股人掏空上市公司,使上市公司遭受重大损失,侵害投资人的行为列为刑法打击的对象。
    3.针对证券,期货市场中操纵市场犯罪行为条约的修改。
    《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一条将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紧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紧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借助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交易,操纵证券、期货买卖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买卖量的;
    “与别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法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买卖,影响证券、期货买卖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买卖量的;
    “在自己实质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买卖,或者以自己为买卖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买卖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买卖量的;
    “以其他办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根据前款的规定处罚。”
    与原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相比,《刑法修正案(六)》将操纵证券市场罪的法定量刑幅度由原来的5年有期徒刑提升到10年,同时将该罪的客观方面由操纵证券期货买卖价格修改为“操纵证券期货市场” 并增加了“在自己实质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买卖”的犯罪行为,愈加具体。
    4.针对骗取银行贷款增加的条约。
    《刑法修正案(六)》在原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别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七十五条之1、“以欺骗方法获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架构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紧急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架构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紧急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根据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修正案(六)》在保留原刑法“以转贷牟利为目的”的贷款诈骗罪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以欺骗方法获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架构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紧急情节的,追究刑事责任。
    5.针对违规放贷,违规出具资信等犯罪行为的修改条约。

    《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三条将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员工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导致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导致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员工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根据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五条将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员工违反规定,为别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紧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紧急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此处修改删掉了“导致较大损失”,改成“情节紧急,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紧急,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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